深圳:物业管理条列若干规定发布

2014-09-04 来源:深圳商报 字体大小: T T T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若干规定》(下称《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擅自停水、停电、停气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涉及户数计算每户处以500元罚款。此外,该《规定》还对成立业委会、物业服务规范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1、业主大会选举可电子投票 

    针对当前业主大会选举难、表决难等普遍存在的现象,为方便业主、提高投票表决参与率,《规定》提出采用电子投票方式进行选举和表决,对物业管理的重大问题居民或可通过手机、电子邮件等形式进行投票表决。


   2、物管业委会间利益输送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执行秘书不能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物业服务费减免、停车费用减免以及其他物质、现金等不正当利益,不得采取挪用、欺骗等方式非法侵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共有部分收益等全体业主共有的资金。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执行秘书缴纳物业服务费、水电气费、停车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等缴费情况,每年向全体业主公布一次。


  3、关于物管规范管理

  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将相关缴费情况公布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万元罚款;擅自停水、停电、停气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涉及户数计算每户处以5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