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物业监控影像留存须超30天

2012-11-27 来源:北京晚报 字体大小: T T T

  本市小区内的安全隐患问题都将在近日开始过筛排查。物业企业对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不得删改或者扩散,形成之日起至少留存30日备查。


  记者上午了解到,市住建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物业服务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物业企业加强重点项目和重点部位的日常巡查,保障业主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


  通知中要求,各物业服务企业要在小区内开展全面检查。其中包括对小区内治安、环保、停车、电梯及高压水泵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的违规和违约行为要及时制止和报告。


  同时,检查小区内是否有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翻建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现的违建行为要进行制止、登记,并向所在地的规划、城管等政府部门书面报告。


  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介绍,物业企业对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不得删改或者扩散,并自形成之日起至少留存30日备查。此外,对怠于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的物业企业和责任人,将实行通报批评、罚款、信用记分等处罚,涉及刑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