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小区物管擅停水电气将被罚 不制止违建将被惩戒

2014-01-03 来源:深圳晚报 字体大小: T T T

  小区管理处擅停业主水电将被处罚。最新一期政府公报发布了《〈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若干规定》(下称《规定》),自昨日(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擅自停水、停电、停气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涉及户数计算每户处以500元罚款。此外,该《规定》还对成立业委会、物业服务规范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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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业委会成立难

  规定:筹备组六个月无果,解散后重新成立

  业委会成立难已是普遍问题。深圳目前成立业委会的小区仅约三成。

  此次《规定》提出,业主大会会议表决应当通过市主管部门建立的电子投票系统进行,但业主大会依法决议不采用电子投票的除外。电子投票规则由市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根据《规定》,除业主委员会选举之外的其他业主大会表决事项,投票截止后,业主大会会议与会业主所持有的投票权未超过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投票权半数,且与会业主人数未超过全体业主人数半数的,可延长业主投票时限,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业主投票延长时限低于3个月的,从其规定。

  《规定》提出,物业管理区域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时,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派出代表担任筹备组成员。筹备组成员就筹备工作事项意见不统一的,由筹备组组长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作出决定。如筹备组成立6个月仍无法召开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街道办事处可以解散筹备组并重新成立筹备组。

  筹备组工作所需经费,由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费中列支。没有实施物业管理的,由业主自行筹集;确实无法筹集的,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先行垫付,垫付费用在该区域实施物业管理后3个月内由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费中列支。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支付的,街道办事处依法予以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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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管业委会间利益输送

  规定:业委会成员不得接受物管费用减免

  近年来,一些业委会和物管企业沆瀣一气,私下利益输送的情况成为投诉焦点。

  根据《规定》,业主大会应当综合考虑物业管理区域规模、物业服务费标准、业主人数等因素,决定从物业服务费或者其他合法资金来源中提取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以及业主委员会委员津贴和执行秘书薪酬等费用的标准。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业主委员会委员津贴和执行秘书薪酬等费用的使用情况,每年至少向全体业主公布一次;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从物业服务费中提取的该项费用纳入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

  不过《规定》明确提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执行秘书不得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物业服务费减免、停车费用减免以及其他物质、现金等不正当利益,不得采取挪用、欺骗等方式非法侵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共有部分收益等全体业主共有的资金。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执行秘书缴纳物业服务费、水电气费、停车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等缴费情况,每年向全体业主公布一次。

  此外,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职务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所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业主大会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拒不移交的,业主委员会、社区工作站应当将其拒不移交的行为予以公告,并可以请求辖区公安机关协助移交;拒不移交的行为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业主可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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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物管规范管理

  规定:物管不制止违建将被惩戒

  在小区中,相对于分散的业主个体,物业服务企业通常显得强势。此次《规定》严格规范了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

  根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将相关缴费情况公布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万元罚款;擅自停水、停电、停气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涉及户数计算每户处以500元罚款。

  对于违法建筑,根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如明知有关违法建设和破坏行为而不予制止或者报告的,由市物业管理协会根据行业自律相关规定予以惩戒;对于小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社会安全事件、自然灾害事故等,如不报告将由区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罚款。